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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2023年05月
    装修遇上承重墙,法律有何规定?
    承重墙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如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拆除住宅室内原有的门窗;(2)扩大住宅室内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3)损坏住宅室内原有的节能设施;(4)降低住宅室内原有的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read more >
  • 24

    2023年04月
    最高院提审案例: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
    裁判要旨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案例索引《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胡光明居间合同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74号】争议焦点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胡光明与航空港总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居间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了居间报酬为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并约定此后3-4年内,航空港总公司在安徽省境内承接的其他所有工程,均按该合同的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办法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 read more >
  • 2023-05-07
    装修遇上承重墙,法律有何规定?
    承重墙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如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拆除住宅室内原有的门窗;(2)扩大住宅室内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3)损坏住宅室内原有的节能设施;(4)降低住宅室内原有的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read more >
  • 2023-04-24
    最高院提审案例: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
    裁判要旨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案例索引《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胡光明居间合同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74号】争议焦点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胡光明与航空港总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居间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了居间报酬为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并约定此后3-4年内,航空港总公司在安徽省境内承接的其他所有工程,均按该合同的 read more >
  • 2017-01-19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read more >
  • 2017-01-19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办法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