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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2017年01月
    离婚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离婚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离婚合伙企业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新婚姻法实施后是否还存在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保护。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军婚是否征必须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才能离婚吗?
    军人对国家安全稳定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保护规定。在现役军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要求离婚的,一般必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当军人一方存在以下过错的,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无需以军人一方同意为前提:(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登记的,亦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未经登记,有配偶的一方也构成同居;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也构成重婚。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判断依据之一,同居双方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宣称,周边的群众是也认为同居双方为夫妻。重婚为无效婚姻,且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陈某君重婚案案例摘要: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案例解读:黄某与董某赔偿纠纷上诉案案例摘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并提供了2004年7月15日晚上的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自应予以确认。上述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显示,被上诉人与2004年7月15日晚上在其房内的该名女子关系暧昧。而且被上诉人与一名女子在2004年4月、5月间拍了婚纱照,而根据我们的常识和生活经验推断,一般只有在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才会与该名女子拍下婚纱照,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生活这一争议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而被上诉人虽否认同居的事实,但并没有对在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拍 read more >
  • 15

    2017年01月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终有保障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婚姻法没有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有不同意见。现《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视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read more >
  • 2017-01-29
    离婚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 read more >
  • 2017-01-29
    离婚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read more >
  • 2017-01-29
    离婚合伙企业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read more >
  • 2017-01-29
    新婚姻法实施后是否还存在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保护。 read more >
  • 2017-01-29
    军婚是否征必须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才能离婚吗?
    军人对国家安全稳定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保护规定。在现役军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要求离婚的,一般必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当军人一方存在以下过错的,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无需以军人一方同意为前提:(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read more >
  • 2017-01-29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登记的,亦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未经登记,有配偶的一方也构成同居;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也构成重婚。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判断依据之一,同居双方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宣称,周边的群众是也认为同居双方为夫妻。重婚为无效婚姻,且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陈某君重婚案案例摘要: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 read more >
  • 2017-01-17
    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案例解读:黄某与董某赔偿纠纷上诉案案例摘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并提供了2004年7月15日晚上的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自应予以确认。上述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显示,被上诉人与2004年7月15日晚上在其房内的该名女子关系暧昧。而且被上诉人与一名女子在2004年4月、5月间拍了婚纱照,而根据我们的常识和生活经验推断,一般只有在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才会与该名女子拍下婚纱照,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生活这一争议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而被上诉人虽否认同居的事实,但并没有对在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拍 read more >
  • 2017-01-15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终有保障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婚姻法没有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有不同意见。现《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视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