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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1月
    一家人办两公司,负连带责任(经典实用案例)
    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博吉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圣安拓休闲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博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秀,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秀。原审被告:金某F。上诉人广州市圣安拓休闲服装有限公司、金某及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华东,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润公司)、广州市圣安拓休闲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某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在该《承诺书》中并明确该款项由其与B通公司共同在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该《承诺书》并加盖了该分公司印章,某建七局亦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该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为B通公司与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对于某建七局认为其云南分公司作为债务的承担人之一并未经A公司、B通公司协商一致的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出具人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与B通公司,且债权人A公司对此承诺予以认可并依此主张其债权,故A公司、B通公司及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已就该债权的承担形成合意,某建七局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某建七局认为程卫华既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亦系B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存在滥用分公司负责人职权的主张,因其所主张的事实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而该主张现并无相关有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亮诉李某章等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
    重点提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条即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从本案所涉的事实上看,极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均由原告王某亮提出,此客观上表明王某亮为极某公司的清算积极履行其作为清算义务人所应尽的清算职责,相反,极某公司的其他清算义务人即被告李某章、张某杰、高某丽却怠于履行其清算义务,其未将公司财务资料提交法庭,亦未说明财务资料是否灭失、毁损,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无法查明,从举证责任上看,被告自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王某亮作为极某 read more >
  • 2017-01-14
    一家人办两公司,负连带责任(经典实用案例)
    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博吉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圣安拓休闲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博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秀,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秀。原审被告:金某F。上诉人广州市圣安拓休闲服装有限公司、金某及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华东,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润公司)、广州市圣安拓休闲 read more >
  • 2017-01-29
    某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在该《承诺书》中并明确该款项由其与B通公司共同在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该《承诺书》并加盖了该分公司印章,某建七局亦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该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为B通公司与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对于某建七局认为其云南分公司作为债务的承担人之一并未经A公司、B通公司协商一致的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出具人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与B通公司,且债权人A公司对此承诺予以认可并依此主张其债权,故A公司、B通公司及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已就该债权的承担形成合意,某建七局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某建七局认为程卫华既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亦系B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存在滥用分公司负责人职权的主张,因其所主张的事实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而该主张现并无相关有 read more >
  • 2017-01-17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亮诉李某章等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
    重点提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条即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从本案所涉的事实上看,极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均由原告王某亮提出,此客观上表明王某亮为极某公司的清算积极履行其作为清算义务人所应尽的清算职责,相反,极某公司的其他清算义务人即被告李某章、张某杰、高某丽却怠于履行其清算义务,其未将公司财务资料提交法庭,亦未说明财务资料是否灭失、毁损,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无法查明,从举证责任上看,被告自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王某亮作为极某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