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案例解读:王某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案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22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未支持“丁桂”是药品通用名称的主张,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丁桂”为药品通用名称,也不足以证明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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