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新塘律师事务所-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logo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务实 > 知识产权
  • 17

    2017年01月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
    法律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法律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案例解读:王某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案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22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未支持“丁桂”是药品通用名称的主张,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丁桂”为药品通用名称,也不足以证明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地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法律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案例摘要:关于A公司“A”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的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系C公司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A”、“朗高”注册为网络实名,当用户输入该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注册者C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仅对C公司及其所经营的五金产品进行介绍,客户在该网站上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交易,若“A”、“朗高”为普通商标,对普通商标的侵权以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为原则,而该网站未涉及商品交易,客户要交易也需与C公司洽谈后进行,故无法引起商品来源的 read more >
  • 2017-01-17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
    法律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read more >
  • 2017-01-17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法律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案例解读:王某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案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22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未支持“丁桂”是药品通用名称的主张,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家药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丁桂”为药品通用名称,也不足以证明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地 read more >
  • 2017-01-17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法律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案例摘要:关于A公司“A”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的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系C公司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A”、“朗高”注册为网络实名,当用户输入该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注册者C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仅对C公司及其所经营的五金产品进行介绍,客户在该网站上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交易,若“A”、“朗高”为普通商标,对普通商标的侵权以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为原则,而该网站未涉及商品交易,客户要交易也需与C公司洽谈后进行,故无法引起商品来源的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