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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2017年02月
    (申请劳动赔偿,必须先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重点提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档案转移、赔偿失业保险待遇、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全文)申请人:谢某委托代理人:冯某(律师)。被申请人: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谢某诉被申请人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经审查立案受理,依法由仲裁员姚韦君独任仲裁,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 read more >
  • 20

    2017年01月
    (未办照业执照,工人受伤的处理)彭某与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重点提示:潘某有一车棉纱废料需卸货找到第三人开叉车为其卸货、彭某为其搬货,彭某为潘某提供劳务,潘某和第三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定彭某与潘某形成劳务(雇用)关系。(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广东省广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住广东省和平县。上诉人潘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在新塘镇从事搬运工,潘 read more >
  • 20

    2017年01月
    (轻微过失不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厂长宿舍浴室的淋浴器,其所有人为上诉人,上诉人作为产权人,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对淋浴器的安全问题负有更大的责任,淋浴器的老旧,存在安全隐患,作为产权人对此更为清楚,有责任及时更换,以保安全。因此对于黄某的烧伤,上诉人负有重大责任。被上诉人作为厂长,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有义务负责工厂安全,对于黄某的受伤,被上诉人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造成黄某受伤,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有责任。但被上诉人是疏于察觉,属于轻微过失行为(因为被上诉人亦使用该淋浴器),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严重失职,与事实不符,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何诗,广东达盛律师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事后愿意补鉴劳动合同,不能成为拒付双倍工资的理由
    张小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的11个月内,公司一直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表示愿意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则提出公司应依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向其补发10个月工资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张小姐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李某前年应聘到某服装公司做行政,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期满后,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原岗位从事行政作。公司没要求,李某也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最近,该公司派李某去外地工作,李某予以拒绝。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就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劳动合同的四个月,提出补发双倍工资的问题,公司方以已和李某签过劳动合同为由,表示拒绝。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继续留用李某,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没续签合同期间,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read more >
  • 2017-02-16
    (申请劳动赔偿,必须先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重点提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档案转移、赔偿失业保险待遇、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全文)申请人:谢某委托代理人:冯某(律师)。被申请人: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谢某诉被申请人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经审查立案受理,依法由仲裁员姚韦君独任仲裁,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 read more >
  • 2017-01-20
    (未办照业执照,工人受伤的处理)彭某与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重点提示:潘某有一车棉纱废料需卸货找到第三人开叉车为其卸货、彭某为其搬货,彭某为潘某提供劳务,潘某和第三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定彭某与潘某形成劳务(雇用)关系。(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广东省广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住广东省和平县。上诉人潘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在新塘镇从事搬运工,潘 read more >
  • 2017-01-20
    (轻微过失不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厂长宿舍浴室的淋浴器,其所有人为上诉人,上诉人作为产权人,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对淋浴器的安全问题负有更大的责任,淋浴器的老旧,存在安全隐患,作为产权人对此更为清楚,有责任及时更换,以保安全。因此对于黄某的烧伤,上诉人负有重大责任。被上诉人作为厂长,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有义务负责工厂安全,对于黄某的受伤,被上诉人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造成黄某受伤,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有责任。但被上诉人是疏于察觉,属于轻微过失行为(因为被上诉人亦使用该淋浴器),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严重失职,与事实不符,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何诗,广东达盛律师 read more >
  • 2017-01-17
    事后愿意补鉴劳动合同,不能成为拒付双倍工资的理由
    张小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的11个月内,公司一直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表示愿意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则提出公司应依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向其补发10个月工资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张小姐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read more >
  • 2017-01-17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李某前年应聘到某服装公司做行政,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期满后,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原岗位从事行政作。公司没要求,李某也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最近,该公司派李某去外地工作,李某予以拒绝。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就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劳动合同的四个月,提出补发双倍工资的问题,公司方以已和李某签过劳动合同为由,表示拒绝。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继续留用李某,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没续签合同期间,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