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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2017年01月
    (同居未登记,也可构成重婚罪)陈某君重婚案
    重点提示: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君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且与被害人郑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兼有对法律无知因素在内。因此,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文)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君。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君与被害人郑某于2000年4月5日结婚,在湖南省长沙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好,遂于2007年开始分居。2010年2月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检方求刑三年六个月,只判决一年)吴某、张某拐骗儿童罪
    重点提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2、被害人已回到父母身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张某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属初犯,而且要赡养年老的父亲和抚养年幼的女儿。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免除处罚。(法院认为)在案发后,两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免除处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缓刑)黄某故意伤害罪
    重点提示: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2、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增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5)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冲红灯致死,积极赔偿缓刑)邱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950,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任建超、张丽婷,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辩护人任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6日7时10分许,被告人邱某驾驶粤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佛山市三水区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正当防卫)吴某故意伤害案
    重点提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某(男,19岁)与孙某(男,22岁)、张某(男,21岁)到某阳台山庄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务员尹某(女,24岁)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尹某不予理睬,孙某等人即强行进入宿舍内。孙某与尹某发生争执,殴打尹某。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某上前劝阻,孙某又与吴某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孙某将吴某的上衣钮扣拽掉,吴某持水果刀将孙某的左上臂划伤。李某见此状况,用一铁挂锁欲击打吴某,吴某又持水果刀扎伤李某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2.7厘米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日,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鲁某某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某区某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南某厂路段时超速行驶,与由南向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吕某某相撞,后轿车驶出路面再次碰撞路东侧树木及建筑物,造成被害人吕某某于当日死亡,车辆、树木及建筑物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害人家庭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read more >
  • 2017-01-29
    (同居未登记,也可构成重婚罪)陈某君重婚案
    重点提示: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君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且与被害人郑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兼有对法律无知因素在内。因此,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文)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君。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君与被害人郑某于2000年4月5日结婚,在湖南省长沙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好,遂于2007年开始分居。2010年2月 read more >
  • 2017-01-19
    (检方求刑三年六个月,只判决一年)吴某、张某拐骗儿童罪
    重点提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2、被害人已回到父母身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张某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属初犯,而且要赡养年老的父亲和抚养年幼的女儿。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免除处罚。(法院认为)在案发后,两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免除处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read more >
  • 2017-01-19
    (缓刑)黄某故意伤害罪
    重点提示: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2、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增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5)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read more >
  • 2017-01-19
    (冲红灯致死,积极赔偿缓刑)邱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950,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任建超、张丽婷,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辩护人任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6日7时10分许,被告人邱某驾驶粤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佛山市三水区 read more >
  • 2017-01-17
    (正当防卫)吴某故意伤害案
    重点提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某(男,19岁)与孙某(男,22岁)、张某(男,21岁)到某阳台山庄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务员尹某(女,24岁)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尹某不予理睬,孙某等人即强行进入宿舍内。孙某与尹某发生争执,殴打尹某。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某上前劝阻,孙某又与吴某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孙某将吴某的上衣钮扣拽掉,吴某持水果刀将孙某的左上臂划伤。李某见此状况,用一铁挂锁欲击打吴某,吴某又持水果刀扎伤李某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2.7厘米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日, read more >
  • 2017-01-17
    鲁某某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某区某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南某厂路段时超速行驶,与由南向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吕某某相撞,后轿车驶出路面再次碰撞路东侧树木及建筑物,造成被害人吕某某于当日死亡,车辆、树木及建筑物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害人家庭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