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新塘律师事务所-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logo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务实 > 公司法务
  • 14

    2017年01月
    一家人办多家公司要注意了,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简要(详见下文判决书):1、金某与曹某秀为夫妻关系,金某与金某昌为父子关系2、金某为圣安拓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曹某秀作为博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昌为博吉公司的股东并同时担任圣安拓公司和博吉公司的监事职务。且进行交易期间,金某曾经为博吉公司收取过货物、曹某秀也曾经为圣安拓公司收取过货物。问:圣安拓公司与博吉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鑫鸿润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鑫鸿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博吉公司与圣安拓公司人格混同,应当否认博吉公司的独立人格,判令其对圣安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财产混同:博吉公司与圣安拓公司的注册与实际营业场所完全一致,其财产如设备、产品等必然会混同。如果,博吉公司认为其财产与 read more >
  • 14

    2017年01月
    一人公司要小心:亲办案件证实,配偶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要:金某为一人公司的老板,其妻曹某秀是否需对金某债务负连带责任?一审(增城区人民法院)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中,圣安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是唯一股东,而庭审中金某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圣安拓公司财产,故鑫鸿润公司要求金某对圣安拓公司的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足,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由于圣安拓公司是金某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金某具有唯一的股东身份及个人财产的独立性,且案件债务系圣安拓公司对鑫鸿润公司的应负债务而非金某个人直接对鑫鸿润公司的应负债务,故金某对圣安拓公司案件债务所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并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分公司所作的担保,总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案例:某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摘要: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在该《承诺书》中并明确该款项由其与B通公司共同在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该《承诺书》并加盖了该分公司印章,某建七局亦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该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为B通公司与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对于某建七局认为其云南分公司作为债务的承担人之一并未经A公司、B通公司协商一致的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出具人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与B通公司,且债权人A公司对此承诺予以认可并依此主张其债权,故A公司、B通公司及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已就该债权的承担形成合意, read more >
  • 2017-01-14
    一家人办多家公司要注意了,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简要(详见下文判决书):1、金某与曹某秀为夫妻关系,金某与金某昌为父子关系2、金某为圣安拓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曹某秀作为博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昌为博吉公司的股东并同时担任圣安拓公司和博吉公司的监事职务。且进行交易期间,金某曾经为博吉公司收取过货物、曹某秀也曾经为圣安拓公司收取过货物。问:圣安拓公司与博吉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鑫鸿润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鑫鸿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博吉公司与圣安拓公司人格混同,应当否认博吉公司的独立人格,判令其对圣安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财产混同:博吉公司与圣安拓公司的注册与实际营业场所完全一致,其财产如设备、产品等必然会混同。如果,博吉公司认为其财产与 read more >
  • 2017-01-14
    一人公司要小心:亲办案件证实,配偶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要:金某为一人公司的老板,其妻曹某秀是否需对金某债务负连带责任?一审(增城区人民法院)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中,圣安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是唯一股东,而庭审中金某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圣安拓公司财产,故鑫鸿润公司要求金某对圣安拓公司的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足,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由于圣安拓公司是金某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金某具有唯一的股东身份及个人财产的独立性,且案件债务系圣安拓公司对鑫鸿润公司的应负债务而非金某个人直接对鑫鸿润公司的应负债务,故金某对圣安拓公司案件债务所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并 read more >
  • 2017-01-29
    分公司所作的担保,总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案例:某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摘要: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在该《承诺书》中并明确该款项由其与B通公司共同在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该《承诺书》并加盖了该分公司印章,某建七局亦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该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为B通公司与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对于某建七局认为其云南分公司作为债务的承担人之一并未经A公司、B通公司协商一致的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出具人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与B通公司,且债权人A公司对此承诺予以认可并依此主张其债权,故A公司、B通公司及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已就该债权的承担形成合意,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