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的11个月内,公司一直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表示愿意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则提出公司应依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向其补发10个月工资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张小姐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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