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君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且与被害人郑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兼有对法律无知因素在内。因此,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文)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君。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君与被害人郑某于2000年4月5日结婚,在湖南省长沙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好,遂于2007年开始分居。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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