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东莞鑫田公司、河南城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河南城建公司在收到东莞鑫田公司提交的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果河南城建公司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组织验收或工程已投入使用,工程质量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东莞鑫田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河南城建公司移交了《铝合金门窗、幕墙、装饰条、采光顶等装饰工程施工完成交接单》及文件清单,要求河南城建公司验收。河南城建公司在接收上述交接材料后,并未组织验收,亦未向东莞鑫田公司提出异议;目前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故应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因此,河南城建公司关于工程施工线密度不达标,实际工程量偏小的抗辩,于法无据,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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