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9〕第34880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孙某就第5253123号“中俄元丰”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而做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因汉字存在由左至右和由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依据不同消费者的认读习惯,第4246050号“丰元FONYO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可呼叫为“元丰”。申请商标的“中俄”为修饰语,故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未形成具有区分性的新含义,两商标若共存于地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源自同一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中俄”为中国和俄罗斯的简称,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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