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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2017年01月
    孙某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孙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9〕第34880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孙某就第5253123号“中俄元丰”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而做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因汉字存在由左至右和由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依据不同消费者的认读习惯,第4246050号“丰元FONYO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可呼叫为“元丰”。申请商标的“中俄”为修饰语,故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未形成具有区分性的新含义,两商标若共存于地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源自同一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中俄”为中国和俄罗斯的简称,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商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王某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王某。原告林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02769号裁定中认定:武汉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应对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丁桂”二字构成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丁香”、“肉桂”作为中药名称的存在、“丁桂温胃散”作为中药成方的存在,以及江苏和上海两地的药品标准中有散剂“丁桂散”,而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丁桂”文字组合已成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片剂、贴剂、膏剂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可以理解为A公司产品主要原料“丁香”、“肉桂”两词第一个汉字的文字组合,但此文字组合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产品的原料、特征等,故争议商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法律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案例摘要:关于A公司“A”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的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系C公司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A”、“朗高”注册为网络实名,当用户输入该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注册者C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仅对C公司及其所经营的五金产品进行介绍,客户在该网站上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交易,若“A”、“朗高”为普通商标,对普通商标的侵权以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为原则,而该网站未涉及商品交易,客户要交易也需与C公司洽谈后进行,故无法引起商品来源的 read more >
  • 2017-01-17
    孙某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孙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9〕第34880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孙某就第5253123号“中俄元丰”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而做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因汉字存在由左至右和由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依据不同消费者的认读习惯,第4246050号“丰元FONYO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可呼叫为“元丰”。申请商标的“中俄”为修饰语,故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未形成具有区分性的新含义,两商标若共存于地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源自同一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中俄”为中国和俄罗斯的简称,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商 read more >
  • 2017-01-17
    王某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王某。原告林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02769号裁定中认定:武汉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应对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丁桂”二字构成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丁香”、“肉桂”作为中药名称的存在、“丁桂温胃散”作为中药成方的存在,以及江苏和上海两地的药品标准中有散剂“丁桂散”,而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丁桂”文字组合已成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片剂、贴剂、膏剂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可以理解为A公司产品主要原料“丁香”、“肉桂”两词第一个汉字的文字组合,但此文字组合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产品的原料、特征等,故争议商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read more >
  • 2017-01-17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法律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案例摘要:关于A公司“A”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的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系C公司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A”、“朗高”注册为网络实名,当用户输入该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注册者C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仅对C公司及其所经营的五金产品进行介绍,客户在该网站上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交易,若“A”、“朗高”为普通商标,对普通商标的侵权以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为原则,而该网站未涉及商品交易,客户要交易也需与C公司洽谈后进行,故无法引起商品来源的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