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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2017年01月
    一家人办两公司,负连带责任(经典实用案例)
    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博吉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圣安拓休闲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博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秀,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秀。原审被告:金某F。上诉人广州市圣安拓休闲服装有限公司、金某及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华东,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润公司)、广州市圣安拓休闲 read more >
  • 16

    2017年02月
    (申请劳动赔偿,必须先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重点提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档案转移、赔偿失业保险待遇、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全文)申请人:谢某委托代理人:冯某(律师)。被申请人: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谢某诉被申请人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经审查立案受理,依法由仲裁员姚韦君独任仲裁,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 read more >
  • 16

    2017年02月
    (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单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于吴某群一人名下,通过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看出,吴某群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吴某群在原审表示口头告知过对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沈某敏对此又予以否认。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敏,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某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委托代理人:罗苇,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马坪村映光组。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read more >
  • 16

    2017年02月
    (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单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于吴某群一人名下,通过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看出,吴某群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吴某群在原审表示口头告知过对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沈某敏对此又予以否认。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敏,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某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委托代理人:罗苇,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马坪村映光组。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read more >
  • 16

    2017年02月
    (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要求强制过户)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一审)作出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沈某敏直接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清偿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贷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已付本息应予扣减)与相关提前还贷的费用。二、在沈某敏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协助沈某敏办理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三、在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办妥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协助沈某敏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至沈某敏名下的登记手续。(二审)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 read more >
  • 16

    2017年02月
    (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要求强制过户)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一审)作出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沈某敏直接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清偿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贷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已付本息应予扣减)与相关提前还贷的费用。二、在沈某敏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协助沈某敏办理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三、在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办妥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协助沈某敏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至沈某敏名下的登记手续。(二审)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 read more >
  • 05

    2017年02月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2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莫志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莫志华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广场公司)、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以 read more >
  • 30

    2017年01月
    (货款)许大林与盛福荣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建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丽婷。被告:盛福荣。原告许大林与被告盛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大林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70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布料买卖合同关系。2008年9月19日,被告盛福荣作为欠款人向原告许大林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许大林布料款金额壹拾柒万元正。”《欠条》未载明付款时间。《欠条》出具后,被告盛福荣至今未支付欠款。 本院依 read more >
  • 30

    2017年01月
    (货款)许大林诉卢奄友买卖合同纠纷
    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被告:卢奄友。原告许大林与被告卢奄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0110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大林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任建超、张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奄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10月3日,被告卢奄友向原告购买布料,结欠原告布料款101107元。由被告卢奄友亲笔在供货单上签名。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在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 read more >
  • 30

    2017年01月
    (货款)许大林诉梁典林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被告:梁典林。原告许大林与被告梁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64317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逾期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大林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张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典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6月8日,被告梁典林亲笔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布料款64317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分别于2010年4月12日、6月27日各偿还35000元和20000元,余欠58817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经催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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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14
    一家人办两公司,负连带责任(经典实用案例)
    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博吉服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圣安拓休闲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博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秀,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秀。原审被告:金某F。上诉人广州市圣安拓休闲服装有限公司、金某及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华东,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鑫鸿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润公司)、广州市圣安拓休闲 read more >
  • 2017-02-16
    (申请劳动赔偿,必须先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重点提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档案转移、赔偿失业保险待遇、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全文)申请人:谢某委托代理人:冯某(律师)。被申请人: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谢某诉被申请人广州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经审查立案受理,依法由仲裁员姚韦君独任仲裁,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 read more >
  • 2017-02-16
    (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单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于吴某群一人名下,通过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看出,吴某群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吴某群在原审表示口头告知过对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沈某敏对此又予以否认。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敏,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某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委托代理人:罗苇,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马坪村映光组。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read more >
  • 2017-02-16
    (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单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于吴某群一人名下,通过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看出,吴某群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吴某群在原审表示口头告知过对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沈某敏对此又予以否认。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敏,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某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委托代理人:罗苇,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马坪村映光组。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read more >
  • 2017-02-16
    (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要求强制过户)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一审)作出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沈某敏直接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清偿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贷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已付本息应予扣减)与相关提前还贷的费用。二、在沈某敏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协助沈某敏办理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三、在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办妥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协助沈某敏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至沈某敏名下的登记手续。(二审)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 read more >
  • 2017-02-16
    (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要求强制过户)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一审)作出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沈某敏直接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清偿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贷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已付本息应予扣减)与相关提前还贷的费用。二、在沈某敏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协助沈某敏办理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三、在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办妥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协助沈某敏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至沈某敏名下的登记手续。(二审)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 read more >
  • 2017-02-05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2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莫志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莫志华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广场公司)、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以 read more >
  • 2017-01-30
    (货款)许大林与盛福荣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建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丽婷。被告:盛福荣。原告许大林与被告盛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大林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70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布料买卖合同关系。2008年9月19日,被告盛福荣作为欠款人向原告许大林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许大林布料款金额壹拾柒万元正。”《欠条》未载明付款时间。《欠条》出具后,被告盛福荣至今未支付欠款。 本院依 read more >
  • 2017-01-30
    (货款)许大林诉卢奄友买卖合同纠纷
    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被告:卢奄友。原告许大林与被告卢奄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0110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大林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任建超、张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奄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10月3日,被告卢奄友向原告购买布料,结欠原告布料款101107元。由被告卢奄友亲笔在供货单上签名。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在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 read more >
  • 2017-01-30
    (货款)许大林诉梁典林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被告:梁典林。原告许大林与被告梁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64317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逾期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大林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张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典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6月8日,被告梁典林亲笔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布料款64317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分别于2010年4月12日、6月27日各偿还35000元和20000元,余欠58817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经催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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