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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2017年02月
    (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单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于吴某群一人名下,通过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看出,吴某群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吴某群在原审表示口头告知过对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沈某敏对此又予以否认。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敏,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某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委托代理人:罗苇,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马坪村映光组。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read more >
  • 16

    2017年02月
    (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要求强制过户)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一审)作出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沈某敏直接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清偿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贷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已付本息应予扣减)与相关提前还贷的费用。二、在沈某敏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协助沈某敏办理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三、在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办妥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协助沈某敏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至沈某敏名下的登记手续。(二审)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延期办房产证的法律责任)广东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720日内为被上诉人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房地产权证交付上诉人。上诉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被上诉人办理房产证并交付给被上诉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广东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生。原审法院查明:X公司是位于广州市天河区K大院内中山大道北编号为14的N科技大厦商品房的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予以销售。2006年1月8日,许生与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许生向X公司购买N科技大厦第A幢28层2808号房,测绘地址为天河区天河路592号2808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该商品房的用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无效)吴某某与从化市某A企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某A公司签订《某X花园商品房定购书》时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某X花园商品房定购书》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吴某某与从化市某A企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从化市某A企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某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从化市某A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广州市某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read more >
  • 2017-02-16
    (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单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于吴某群一人名下,通过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看出,吴某群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合法所有权,吴某群在原审表示口头告知过对方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沈某敏对此又予以否认。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敏,女,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某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委托代理人:罗苇,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马坪村映光组。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read more >
  • 2017-02-16
    (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要求强制过户)沈某华与吴某群房屋买卖纠纷
    重点提示:(一审)作出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沈某敏直接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清偿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贷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已付本息应予扣减)与相关提前还贷的费用。二、在沈某敏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协助沈某敏办理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三、在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63号现代城市花园4幢某号房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办妥之日起五日内,吴某群协助沈某敏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至沈某敏名下的登记手续。(二审)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 read more >
  • 2017-01-19
    (延期办房产证的法律责任)广东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720日内为被上诉人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房地产权证交付上诉人。上诉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被上诉人办理房产证并交付给被上诉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广东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生。原审法院查明:X公司是位于广州市天河区K大院内中山大道北编号为14的N科技大厦商品房的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予以销售。2006年1月8日,许生与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许生向X公司购买N科技大厦第A幢28层2808号房,测绘地址为天河区天河路592号2808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该商品房的用 read more >
  • 2017-01-19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无效)吴某某与从化市某A企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某A公司签订《某X花园商品房定购书》时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某X花园商品房定购书》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吴某某与从化市某A企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从化市某A企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某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从化市某A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广州市某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