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720日内为被上诉人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房地产权证交付上诉人。上诉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被上诉人办理房产证并交付给被上诉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广东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生。原审法院查明:X公司是位于广州市天河区K大院内中山大道北编号为14的N科技大厦商品房的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予以销售。2006年1月8日,许生与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许生向X公司购买N科技大厦第A幢28层2808号房,测绘地址为天河区天河路592号2808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该商品房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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