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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2017年01月
    一家人办多家公司要注意了,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简要(详见下文判决书):1、金某与曹某秀为夫妻关系,金某与金某昌为父子关系2、金某为圣安拓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曹某秀作为博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昌为博吉公司的股东并同时担任圣安拓公司和博吉公司的监事职务。且进行交易期间,金某曾经为博吉公司收取过货物、曹某秀也曾经为圣安拓公司收取过货物。问:圣安拓公司与博吉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鑫鸿润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鑫鸿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博吉公司与圣安拓公司人格混同,应当否认博吉公司的独立人格,判令其对圣安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财产混同:博吉公司与圣安拓公司的注册与实际营业场所完全一致,其财产如设备、产品等必然会混同。如果,博吉公司认为其财产与 read more >
  • 14

    2017年01月
    一人公司要小心:亲办案件证实,配偶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要:金某为一人公司的老板,其妻曹某秀是否需对金某债务负连带责任?一审(增城区人民法院)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中,圣安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是唯一股东,而庭审中金某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圣安拓公司财产,故鑫鸿润公司要求金某对圣安拓公司的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足,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由于圣安拓公司是金某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金某具有唯一的股东身份及个人财产的独立性,且案件债务系圣安拓公司对鑫鸿润公司的应负债务而非金某个人直接对鑫鸿润公司的应负债务,故金某对圣安拓公司案件债务所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并 read more >
  • 15

    2017年01月
    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含义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三、 read more >
  • 15

    2017年01月
    以房抵债规避限购,行不通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述: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read more >
  • 07

    2023年05月
    装修遇上承重墙,法律有何规定?
    承重墙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如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拆除住宅室内原有的门窗;(2)扩大住宅室内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3)损坏住宅室内原有的节能设施;(4)降低住宅室内原有的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read more >
  • 24

    2023年04月
    最高院提审案例: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
    裁判要旨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案例索引《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胡光明居间合同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74号】争议焦点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胡光明与航空港总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居间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了居间报酬为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并约定此后3-4年内,航空港总公司在安徽省境内承接的其他所有工程,均按该合同的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离婚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离婚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离婚合伙企业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新婚姻法实施后是否还存在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保护。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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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14
    一家人办多家公司要注意了,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简要(详见下文判决书):1、金某与曹某秀为夫妻关系,金某与金某昌为父子关系2、金某为圣安拓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曹某秀作为博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昌为博吉公司的股东并同时担任圣安拓公司和博吉公司的监事职务。且进行交易期间,金某曾经为博吉公司收取过货物、曹某秀也曾经为圣安拓公司收取过货物。问:圣安拓公司与博吉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鑫鸿润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鑫鸿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博吉公司与圣安拓公司人格混同,应当否认博吉公司的独立人格,判令其对圣安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财产混同:博吉公司与圣安拓公司的注册与实际营业场所完全一致,其财产如设备、产品等必然会混同。如果,博吉公司认为其财产与 read more >
  • 2017-01-14
    一人公司要小心:亲办案件证实,配偶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要:金某为一人公司的老板,其妻曹某秀是否需对金某债务负连带责任?一审(增城区人民法院)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中,圣安拓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是唯一股东,而庭审中金某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圣安拓公司财产,故鑫鸿润公司要求金某对圣安拓公司的案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足,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由于圣安拓公司是金某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金某具有唯一的股东身份及个人财产的独立性,且案件债务系圣安拓公司对鑫鸿润公司的应负债务而非金某个人直接对鑫鸿润公司的应负债务,故金某对圣安拓公司案件债务所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并 read more >
  • 2017-01-15
    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含义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三、 read more >
  • 2017-01-15
    以房抵债规避限购,行不通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述: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read more >
  • 2023-05-07
    装修遇上承重墙,法律有何规定?
    承重墙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如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拆除住宅室内原有的门窗;(2)扩大住宅室内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3)损坏住宅室内原有的节能设施;(4)降低住宅室内原有的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read more >
  • 2023-04-24
    最高院提审案例: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
    裁判要旨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案例索引《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胡光明居间合同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74号】争议焦点工程介绍的居间费是否应予保护?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胡光明与航空港总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居间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了居间报酬为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并约定此后3-4年内,航空港总公司在安徽省境内承接的其他所有工程,均按该合同的 read more >
  • 2017-01-29
    离婚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 read more >
  • 2017-01-29
    离婚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read more >
  • 2017-01-29
    离婚合伙企业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read more >
  • 2017-01-29
    新婚姻法实施后是否还存在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保护。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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