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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

法律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案例解读:

孙某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摘要:、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商品提供者的身份产生误认的标志,由于其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故可以视为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一般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文字“中俄元丰”构成,原告主张其为快速致富的含义,但相关公众并不会作此理解,故仍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及能力来判断。申请商标中的“中俄”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中国”、“俄罗斯”的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的产地或者商品的提供者与俄罗斯或者中俄边境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