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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1:(无资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陈某与涂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协议书,因陈某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发包资格,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合同,协议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挂证合同无效)袁某与广州番禺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摘要: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广州番禺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上诉人袁某主张该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要求是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关乎国家、集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允许建筑企业租用建筑从业人员的资质、证照,则上述规定形同虚设,国家建筑主管单位无法对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继而无法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这对建筑工程乃至社会公共安全形成隐患,对国家、集体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广州番禺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从业人员资质有偿出借协议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无效,取得的利益返还的原则,被上诉人广州番禺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将建造师、自动化工程师等证照及印章返还给上诉人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