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新塘律师事务所-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logo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务实 > 房产纠纷 > 正文

商品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外(点击展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3、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有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买受人请求撤销的

4、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5、开发商在划拨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吴某某与从化市某A企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某A公司签订《某X花园商品房定购书》时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某X花园商品房定购书》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