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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所作的担保,总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案例:某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摘要: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在该《承诺书》中并明确该款项由其与B通公司共同在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该《承诺书》并加盖了该分公司印章,某建七局亦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该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为B通公司与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对于某建七局认为其云南分公司作为债务的承担人之一并未经A公司、B通公司协商一致的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出具人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与B通公司,且债权人A公司对此承诺予以认可并依此主张其债权,故A公司、B通公司及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已就该债权的承担形成合意,某建七局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某建七局认为程卫华既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亦系B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存在滥用分公司负责人职权的主张,因其所主张的事实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而该主张现并无相关有效认定,且如程卫华违反公司法规定给某建七局造成损失的,程卫华与某建七局之间的关系亦应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另案解决,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故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自愿作为债务承担人之一在该《承诺书》上盖章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某建七局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