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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未登记的,亦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未经登记,有配偶的一方也构成同居;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也构成重婚。

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判断依据之一,同居双方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宣称,周边的群众是也认为同居双方为夫妻。

重婚为无效婚姻,且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陈某君重婚案

案例摘要: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君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且与被害人郑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兼有对法律无知因素在内。因此,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