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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终有保障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婚姻法没有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有不同意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视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