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法院查明)2004年7月15日晚上约20时许,上诉人与弟弟及一个朋友前往被上诉人住处(广州市某房),发现房内有一女子,该女子身穿睡衣,而被上诉人上身赤裸,仅穿短裤,屋内睡房墙壁上挂了一幅被上诉人与一女子合影的婚纱照,婚纱照内的女子不是上诉人,上诉人将当时的情景和房内情况进行了拍摄、录音。(法院认定)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并提供了2004年7月15日晚上的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自应予以确认。上述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显示,被上诉人与2004年7月15日晚上在其房内的该名女子关系暧昧。而且被上诉人与一名女子在2004年4月、5月间拍了婚纱照,而根据我们的常识和生活经验推断,一般只有在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才会与该名女子拍下婚纱照,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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