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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2017年01月
    鲁某某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某区某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南某厂路段时超速行驶,与由南向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吕某某相撞,后轿车驶出路面再次碰撞路东侧树木及建筑物,造成被害人吕某某于当日死亡,车辆、树木及建筑物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害人家庭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是否可取回(何某与郑某返还财产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规定针对的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而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在本案中,何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住所地在香港;郑某是广州市居民, 住所地在广州;香港及广州均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发生彩礼给付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婚外情/外遇,如何取证?参考这个案例(黄某与董某赔偿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法院查明)2004年7月15日晚上约20时许,上诉人与弟弟及一个朋友前往被上诉人住处(广州市某房),发现房内有一女子,该女子身穿睡衣,而被上诉人上身赤裸,仅穿短裤,屋内睡房墙壁上挂了一幅被上诉人与一女子合影的婚纱照,婚纱照内的女子不是上诉人,上诉人将当时的情景和房内情况进行了拍摄、录音。(法院认定)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并提供了2004年7月15日晚上的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自应予以确认。上述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显示,被上诉人与2004年7月15日晚上在其房内的该名女子关系暧昧。而且被上诉人与一名女子在2004年4月、5月间拍了婚纱照,而根据我们的常识和生活经验推断,一般只有在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才会与该名女子拍下婚纱照,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生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孙某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孙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9〕第34880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孙某就第5253123号“中俄元丰”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而做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因汉字存在由左至右和由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依据不同消费者的认读习惯,第4246050号“丰元FONYO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可呼叫为“元丰”。申请商标的“中俄”为修饰语,故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未形成具有区分性的新含义,两商标若共存于地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源自同一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中俄”为中国和俄罗斯的简称,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商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王某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王某。原告林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02769号裁定中认定:武汉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应对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丁桂”二字构成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丁香”、“肉桂”作为中药名称的存在、“丁桂温胃散”作为中药成方的存在,以及江苏和上海两地的药品标准中有散剂“丁桂散”,而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丁桂”文字组合已成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片剂、贴剂、膏剂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可以理解为A公司产品主要原料“丁香”、“肉桂”两词第一个汉字的文字组合,但此文字组合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产品的原料、特征等,故争议商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法律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案例摘要:关于A公司“A”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的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系C公司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A”、“朗高”注册为网络实名,当用户输入该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注册者C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仅对C公司及其所经营的五金产品进行介绍,客户在该网站上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交易,若“A”、“朗高”为普通商标,对普通商标的侵权以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为原则,而该网站未涉及商品交易,客户要交易也需与C公司洽谈后进行,故无法引起商品来源的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事后愿意补鉴劳动合同,不能成为拒付双倍工资的理由
    张小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的11个月内,公司一直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表示愿意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则提出公司应依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向其补发10个月工资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张小姐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read more >
  • 17

    2017年01月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李某前年应聘到某服装公司做行政,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期满后,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原岗位从事行政作。公司没要求,李某也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最近,该公司派李某去外地工作,李某予以拒绝。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就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劳动合同的四个月,提出补发双倍工资的问题,公司方以已和李某签过劳动合同为由,表示拒绝。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继续留用李某,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没续签合同期间,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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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17
    鲁某某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某区某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南某厂路段时超速行驶,与由南向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吕某某相撞,后轿车驶出路面再次碰撞路东侧树木及建筑物,造成被害人吕某某于当日死亡,车辆、树木及建筑物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害人家庭户籍证明,案发经过;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read more >
  • 2017-01-17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是否可取回(何某与郑某返还财产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规定针对的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而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在本案中,何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住所地在香港;郑某是广州市居民, 住所地在广州;香港及广州均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发生彩礼给付 read more >
  • 2017-01-17
    婚外情/外遇,如何取证?参考这个案例(黄某与董某赔偿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法院查明)2004年7月15日晚上约20时许,上诉人与弟弟及一个朋友前往被上诉人住处(广州市某房),发现房内有一女子,该女子身穿睡衣,而被上诉人上身赤裸,仅穿短裤,屋内睡房墙壁上挂了一幅被上诉人与一女子合影的婚纱照,婚纱照内的女子不是上诉人,上诉人将当时的情景和房内情况进行了拍摄、录音。(法院认定)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并提供了2004年7月15日晚上的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自应予以确认。上述录影录音资料及相片显示,被上诉人与2004年7月15日晚上在其房内的该名女子关系暧昧。而且被上诉人与一名女子在2004年4月、5月间拍了婚纱照,而根据我们的常识和生活经验推断,一般只有在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才会与该名女子拍下婚纱照,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与他人同居生 read more >
  • 2017-01-17
    孙某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孙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9〕第34880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孙某就第5253123号“中俄元丰”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而做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因汉字存在由左至右和由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依据不同消费者的认读习惯,第4246050号“丰元FONYO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可呼叫为“元丰”。申请商标的“中俄”为修饰语,故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未形成具有区分性的新含义,两商标若共存于地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源自同一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中俄”为中国和俄罗斯的简称,指定使用在木材等商 read more >
  • 2017-01-17
    王某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王某。原告林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02769号裁定中认定:武汉市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应对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丁桂”二字构成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丁香”、“肉桂”作为中药名称的存在、“丁桂温胃散”作为中药成方的存在,以及江苏和上海两地的药品标准中有散剂“丁桂散”,而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丁桂”文字组合已成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片剂、贴剂、膏剂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可以理解为A公司产品主要原料“丁香”、“肉桂”两词第一个汉字的文字组合,但此文字组合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产品的原料、特征等,故争议商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read more >
  • 2017-01-17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法律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案例摘要:关于A公司“A”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的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系C公司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A”、“朗高”注册为网络实名,当用户输入该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注册者C公司的网站,该网站仅对C公司及其所经营的五金产品进行介绍,客户在该网站上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交易,若“A”、“朗高”为普通商标,对普通商标的侵权以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为原则,而该网站未涉及商品交易,客户要交易也需与C公司洽谈后进行,故无法引起商品来源的 read more >
  • 2017-01-17
    事后愿意补鉴劳动合同,不能成为拒付双倍工资的理由
    张小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的11个月内,公司一直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表示愿意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则提出公司应依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向其补发10个月工资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张小姐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read more >
  • 2017-01-17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李某前年应聘到某服装公司做行政,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期满后,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原岗位从事行政作。公司没要求,李某也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最近,该公司派李某去外地工作,李某予以拒绝。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就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劳动合同的四个月,提出补发双倍工资的问题,公司方以已和李某签过劳动合同为由,表示拒绝。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继续留用李某,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没续签合同期间,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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