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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2017年01月
    (货款)许大林诉卢士元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被告:卢士元。原告许大林与被告卢士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1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逾期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大林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张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士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6月8日,被告卢士元亲笔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布料款1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于2010年1月10日偿还20000元,余欠95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经催讨无果。在审理中,原告变 read more >
  • 30

    2017年01月
    (一方不出庭,法院是否可判决离婚)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
    重点提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了女儿刘某丙,建立了完满的婚姻家庭,双方本应加以珍惜。但在近年来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欠缺正确的沟通和理解,遇问题未能及时正确化解,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吸毒恶习且经屡劝未改,更未能承担家庭责任,令其心死,坚持离婚。鉴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加强沟通和积极培养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未得到实质性改善,致原告再次诉请离婚。且被告在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经传唤而均拒不参加庭审,可见其对待婚姻的态度重视不足。夫妻感情的持续需由双方共同维系,当欠缺一方的情感支撑,夫妻关系难言和睦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同居未登记,也可构成重婚罪)陈某君重婚案
    重点提示: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君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且与被害人郑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兼有对法律无知因素在内。因此,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文)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君。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君与被害人郑某于2000年4月5日结婚,在湖南省长沙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好,遂于2007年开始分居。2010年2月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同居未登记,也可构成重婚罪)陈某君重婚案
    重点提示: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君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且与被害人郑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兼有对法律无知因素在内。因此,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文)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君。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君与被害人郑某于2000年4月5日结婚,在湖南省长沙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好,遂于2007年开始分居。2010年2月 read more >
  • 29

    2017年01月
    某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在该《承诺书》中并明确该款项由其与B通公司共同在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该《承诺书》并加盖了该分公司印章,某建七局亦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该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为B通公司与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对于某建七局认为其云南分公司作为债务的承担人之一并未经A公司、B通公司协商一致的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出具人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与B通公司,且债权人A公司对此承诺予以认可并依此主张其债权,故A公司、B通公司及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已就该债权的承担形成合意,某建七局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某建七局认为程卫华既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亦系B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存在滥用分公司负责人职权的主张,因其所主张的事实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而该主张现并无相关有 read more >
  • 20

    2017年01月
    (未办照业执照,工人受伤的处理)彭某与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重点提示:潘某有一车棉纱废料需卸货找到第三人开叉车为其卸货、彭某为其搬货,彭某为潘某提供劳务,潘某和第三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定彭某与潘某形成劳务(雇用)关系。(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广东省广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住广东省和平县。上诉人潘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在新塘镇从事搬运工,潘 read more >
  • 20

    2017年01月
    (轻微过失不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厂长宿舍浴室的淋浴器,其所有人为上诉人,上诉人作为产权人,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对淋浴器的安全问题负有更大的责任,淋浴器的老旧,存在安全隐患,作为产权人对此更为清楚,有责任及时更换,以保安全。因此对于黄某的烧伤,上诉人负有重大责任。被上诉人作为厂长,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有义务负责工厂安全,对于黄某的受伤,被上诉人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造成黄某受伤,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有责任。但被上诉人是疏于察觉,属于轻微过失行为(因为被上诉人亦使用该淋浴器),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严重失职,与事实不符,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何诗,广东达盛律师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分期还款未履行,可要求提前全部还清)许大林诉卢奄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重点提示: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货款应当偿付,原、被告约定货款分期支付,被告未支付到期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2015年5月10日被告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2、被告卢奄富应支付给原告许大林货款993868元及赔偿损失(截止2015年5月10日为78089.16元,自2015年5月11日起以本金9938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全文)原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实习人员。被告:卢奄富。原告许大林诉被告卢奄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提交结算未提异议,视为确认)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点提示:东莞鑫田公司、河南城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河南城建公司在收到东莞鑫田公司提交的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果河南城建公司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组织验收或工程已投入使用,工程质量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东莞鑫田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河南城建公司移交了《铝合金门窗、幕墙、装饰条、采光顶等装饰工程施工完成交接单》及文件清单,要求河南城建公司验收。河南城建公司在接收上述交接材料后,并未组织验收,亦未向东莞鑫田公司提出异议;目前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故应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因此,河南城建公司关于工程施工线密度不达标,实际工程量偏小的抗辩,于法无据,原审 read more >
  • 19

    2017年01月
    (检方求刑三年六个月,只判决一年)吴某、张某拐骗儿童罪
    重点提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2、被害人已回到父母身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张某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属初犯,而且要赡养年老的父亲和抚养年幼的女儿。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免除处罚。(法院认为)在案发后,两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免除处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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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30
    (货款)许大林诉卢士元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被告:卢士元。原告许大林与被告卢士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1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逾期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大林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张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士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6月8日,被告卢士元亲笔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布料款1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于2010年1月10日偿还20000元,余欠95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经催讨无果。在审理中,原告变 read more >
  • 2017-01-30
    (一方不出庭,法院是否可判决离婚)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
    重点提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了女儿刘某丙,建立了完满的婚姻家庭,双方本应加以珍惜。但在近年来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欠缺正确的沟通和理解,遇问题未能及时正确化解,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吸毒恶习且经屡劝未改,更未能承担家庭责任,令其心死,坚持离婚。鉴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加强沟通和积极培养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未得到实质性改善,致原告再次诉请离婚。且被告在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经传唤而均拒不参加庭审,可见其对待婚姻的态度重视不足。夫妻感情的持续需由双方共同维系,当欠缺一方的情感支撑,夫妻关系难言和睦 read more >
  • 2017-01-29
    (同居未登记,也可构成重婚罪)陈某君重婚案
    重点提示: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君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且与被害人郑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兼有对法律无知因素在内。因此,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文)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君。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君与被害人郑某于2000年4月5日结婚,在湖南省长沙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好,遂于2007年开始分居。2010年2月 read more >
  • 2017-01-29
    (同居未登记,也可构成重婚罪)陈某君重婚案
    重点提示:被告人陈某君在尚未解除与被害人郑某的合法婚姻的情形下,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租房,与案外人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君归案后一直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且与被害人郑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开始分居,兼有对法律无知因素在内。因此,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全文)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君。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君与被害人郑某于2000年4月5日结婚,在湖南省长沙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好,遂于2007年开始分居。2010年2月 read more >
  • 2017-01-29
    某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点提示: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在该《承诺书》中并明确该款项由其与B通公司共同在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该《承诺书》并加盖了该分公司印章,某建七局亦认可该印章的真实性,故本院确认该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为B通公司与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对于某建七局认为其云南分公司作为债务的承担人之一并未经A公司、B通公司协商一致的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出具人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与B通公司,且债权人A公司对此承诺予以认可并依此主张其债权,故A公司、B通公司及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已就该债权的承担形成合意,某建七局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某建七局认为程卫华既系某建七局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亦系B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存在滥用分公司负责人职权的主张,因其所主张的事实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而该主张现并无相关有 read more >
  • 2017-01-20
    (未办照业执照,工人受伤的处理)彭某与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重点提示:潘某有一车棉纱废料需卸货找到第三人开叉车为其卸货、彭某为其搬货,彭某为潘某提供劳务,潘某和第三人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认定彭某与潘某形成劳务(雇用)关系。(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广东省广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某,住广东省和平县。上诉人潘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在新塘镇从事搬运工,潘 read more >
  • 2017-01-20
    (轻微过失不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重点提示:(法院认为)厂长宿舍浴室的淋浴器,其所有人为上诉人,上诉人作为产权人,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对淋浴器的安全问题负有更大的责任,淋浴器的老旧,存在安全隐患,作为产权人对此更为清楚,有责任及时更换,以保安全。因此对于黄某的烧伤,上诉人负有重大责任。被上诉人作为厂长,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有义务负责工厂安全,对于黄某的受伤,被上诉人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造成黄某受伤,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有责任。但被上诉人是疏于察觉,属于轻微过失行为(因为被上诉人亦使用该淋浴器),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严重失职,与事实不符,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何诗,广东达盛律师 read more >
  • 2017-01-19
    (分期还款未履行,可要求提前全部还清)许大林诉卢奄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重点提示: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货款应当偿付,原、被告约定货款分期支付,被告未支付到期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2015年5月10日被告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2、被告卢奄富应支付给原告许大林货款993868元及赔偿损失(截止2015年5月10日为78089.16元,自2015年5月11日起以本金9938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全文)原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实习人员。被告:卢奄富。原告许大林诉被告卢奄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read more >
  • 2017-01-19
    (提交结算未提异议,视为确认)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点提示:东莞鑫田公司、河南城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河南城建公司在收到东莞鑫田公司提交的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果河南城建公司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组织验收或工程已投入使用,工程质量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东莞鑫田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河南城建公司移交了《铝合金门窗、幕墙、装饰条、采光顶等装饰工程施工完成交接单》及文件清单,要求河南城建公司验收。河南城建公司在接收上述交接材料后,并未组织验收,亦未向东莞鑫田公司提出异议;目前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故应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因此,河南城建公司关于工程施工线密度不达标,实际工程量偏小的抗辩,于法无据,原审 read more >
  • 2017-01-19
    (检方求刑三年六个月,只判决一年)吴某、张某拐骗儿童罪
    重点提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没有异议,并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2、被害人已回到父母身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张某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属初犯,而且要赡养年老的父亲和抚养年幼的女儿。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免除处罚。(法院认为)在案发后,两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免除处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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