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大林。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婷。被告:卢士元。原告许大林与被告卢士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1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逾期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大林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建超、张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士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6月8日,被告卢士元亲笔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布料款11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于2010年1月10日偿还20000元,余欠95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经催讨无果。在审理中,原告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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